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小区*区**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陕FAA***银灰色某某牌轿车从汉台区铺镇沿108国道向汉台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某某办事处某某村路段汉中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西侧非机动车道时,被告人彭某某下车步行至某某公司货场西南角,为发泄心中对某某公司老板的不满,从地上捡起一塑料袋后用打火机点燃,扔进某某公司货场内堆放管材缝隙中,导致某某公司的HDPE双壁波纹管95根被烧毁。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95根HDPE双壁波纹管价值为20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放火烧毁他人货物,并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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