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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彭某某、凌某某与廖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他人从自助提款机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从而赚取报酬。

1.2018年12月中下旬,受害人余某某在**网认识一个自称“刘雁”的人,被骗说在一赌博网站赌博保证赚钱,在其向此赌博网站充值90万元被骗9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被告人彭某某用多张银行卡在南宁市通过多台ATM机取现。

2.2019年1月10日,受害人陈某某接到自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以国家统一对大学生贷款账户信息进行注销为由被骗11998元。其中1999元为被告人彭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于当日用银行卡在南宁市通过ATM机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同伙凌某某和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彭某某、同伙凌某某等人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用非本人或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卡,多次帮助提现转账从中获取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慧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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