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市**乡**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菲律宾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转账的情况下,用本人及其周边人员的银行账户频繁接收黄某某的大额资金,并随即予以转账、提现,金额共计102008360元。其中,彭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在黄某某的指使下,利用自己的厦门银行账户接收嵇某某(另案处理)赌博犯罪集团的赌资60万元,并于次日将该60万元转账至他人账户予以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转账、提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19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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