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路**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路**号。因犯诈骗罪,1999年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赌博罪,2002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犯诈骗罪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1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在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并被任命为**。2015年3月,彭某某在该公司担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该公司转入其农业银行账户的,用于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李某某、王某某的汽车消费贷款共计1453864元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挪用的李某某的汽车消费贷款有部分被其用于赌博。从2015年6月27日至今,彭某某归还挪用款项共计53.2万元给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代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汽车消费贷款共计18.89万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部分款项用于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秦晴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路**号,电话:1327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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