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重庆市渝北区**路 ** 号附** 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以其妻子方某某的名义注册并实际经营广安升级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欢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该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其经营期间,承接了博知堂教育基地和天安保险公司装修工程。该两个工程已结装修款后,被告人彭某某拖欠泥工张某某工资19500元、电工文某某工资14000元,木匠游某某工资19860元、袁某某工资4703元。同时,被告人彭某某拖欠其公司员工工资共计35996元。因被告人彭某某未约定时间支述人员上欠款,被反映到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22日,经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安升级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欢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被告人人彭某某仍未按时支付拖欠工资,反而逃离广安,更改其联系电话和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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