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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永城市******组010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抓获,于同年7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彭某在民权县**小区工地承包2号楼内外粉工程期间,拖欠仝某某等4名工人工资共计88500元。2018年11月6日,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彭某限期整改支付工人工资。后彭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彭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仝某某等4人的证言;3. 彭某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彭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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