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闽0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彭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申请人执行人何某某据此于2018年11月20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告人彭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彭某某未按通知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8年11月29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彭某某名下的闽J6****别克牌小轿车,但该车未实际扣押到位,无法变现。连江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审理期间将其所拥有房产出卖给案外人员,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法院判决生效、执行通知发出后,被告人彭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资金收入,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胞兄彭某甲归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本息共计168182元人民币,现己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债务,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己出具执行结案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证明书、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房屋登记证明、宁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执行结案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彭某甲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