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未检办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楼**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 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惠阳区**镇政府旁广场见到被害人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孤身一人,并自认为刘某某有智力障碍,遂假借帮助刘某某找工作、帮助刘某某联系其男朋友为由,诱骗被害人刘某某跟随其回家。彭某某联系其男朋友郭某甲(又名“郭某乙”,在逃),用摩托车接载其二人回到彭某某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车行五楼507房的住处后,将刘某某限制在其住处内不让刘某某离开、不让其联系家人。彭某某与郭某甲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共谋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刘某某“处理”掉,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月**日晚上至9月23日期间,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微信名分别为“卢某某”、“追**”的两人,作为处理刘某某的备选买家,谎称认识刘某某已一个多月、刘某某是没爹没娘没人管的女孩,并向买家索要钱财。2019年9月23日18时许,刘某某趁彭某某不备,从彭某某的住处逃离,并在路边找到巡警报案求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利用妇女孤立无援的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扬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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