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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49********,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7月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批准,于2020年7月19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到务川自治县**镇**村**组,趁崔某某家无人之机,进入崔某某家一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一瓶甲氰乐果农药,投放到崔某某家用于制作豆腐出售的黄豆上,后离开。当晚,崔某某回家后,发现农药味道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等;3.证人证言:崔某某、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志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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