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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特色小吃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号。2019年4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彭某某在高某某夫妇经营的位于中山市**镇**村**路**号的**特色小吃店务工,因见小吃店生意好而萌生妒忌。2019年4月3日下午5时许小吃店晚餐营业前,被告人彭某某从其丈夫经营的位于小吃店二楼的五金加工厂内用塑料袋取来1包用于除锈的工业亚硝酸钠装进其后裤袋内,进入小吃店后将亚硝酸钠转放进其佩戴的围裙口袋中。随后,被告人彭某某趁高某某夫妇不注意之机,将亚硝酸钠分别投放在小吃店内盛放紫菜蛋花汤的汤锅内、取餐台上烹制好的菜品中、部分调味料碗内以及厨房地面上等。同日晚6时许起,被害人张某甲、钟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陆某某、张某乙以及卜某某等30多名客人陆续到重庆特色小吃店用餐或进食该店的外带食物,随后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头晕、呼吸功能障碍以及皮肤、粘膜紫绀等窒息症状,其中被害人张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同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中山市**医院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被害人钟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陆某某、张某乙符合亚硝酸盐中毒,其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卜某某等32人符合亚硝酸盐中毒,其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投放毒害性物质,致1人死亡、5人轻伤、32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杰荧

代理检察员:甘  苗

2019年920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卷、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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