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2018年2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3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彭某某通过QQ上网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双方经过交往了解,彭某某知道黄某某年龄为12周岁左右,正在广州读书。2018年2月份,黄某某离家出走找到彭某某,彭某某让黄某某居住在其位于化州市**镇**村的家中。2018年2月19日晚上,彭某某与黄某某发生了性交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8年8月16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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