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1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劫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江岸区大智路轻轨站B出口旁的公共女厕所内用掐脖子的暴力方式强迫被害人罗某某为其口交,并触碰对方胸部等隐私部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迫使被害人罗某某向其支付宝转帐人民币1000元,并抢走被害人罗某某身份证和内衣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情况说明,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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