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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在互联网“老爷碰胡”APP建立“明天会更好”俱乐部赌博网站,开设多个房间设置“跑得快”、“攸县碰胡子”、“红中麻将”等多种玩法,利用“阿+苹姐”、“相聚在一起”、“开心每一天”等微信群共召集400多人参赌。彭某某利用SAMSUNG智能手机1部、VIVO智能手机2部、Redmi智能手机1部、苹果ipad1部运营“明天会更好”俱乐部,彭某某根据后台数据负责赌资的结算,并以每局参赌金额的大小收取1至3元不等的台桌费,每天盈利500余元,至2020年8月12日,赌资数额累计60多万元,彭某某非法获利共计约5万元。

2020年8月12日,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镇**村**组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8月14日向攸县公安局缴纳暂扣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账单、赌博软件截图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王某某、艾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村**组**号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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