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网络软件“闲聊APP”建立了“楠楠休闲群”赌博群。彭某某作为群主组织人员到该群以打娄底放炮罚、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对参赌人员每场进行抽水5元。彭某某之妻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财务工作,杨某某等人负责日常管理,谢某甲和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拉人入群进行赌博,并根据拉进人员的赌博情况发放奖金。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彭某某、张某某获取的“抽水”总额为1149745元,刘某某获取的工资奖金为10550元、谢某乙获取工资奖金为45913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区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和张某某主动向涟源市公安局缴纳涉案款物34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截屏照片、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文建庄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2019年10月31日,涟源市公安局扣押彭某某等人缴纳涉案款物3474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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