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77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镇**居委会,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被告人彭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楼小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谋取非法利益,至案发当日共获利约70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楼小店查获被告人彭某某和涉赌人员等十五人,当场缴获赌资719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所得3105元人民币,账本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戴某某、巫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五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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