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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街,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室,无业。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自2016年8月份以来,经刘美英(已判刑)介绍,先后在刘美英聚星娱乐网站上注册的“mei888”账号下注册“tt1994”和“xx1251”账号;在微信名为“。”网友(身份不详)账号下注册“ttt666999”账号,通过微信群发布聚星网站相关广告,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接受投注,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抓获时,彭某某在“聚星娱乐”网站所注册的三个账号发展下级会员291人,以抽水、分红、佣金、日工资等方式非法获利15200205.55元,后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彭某某的手机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发展会员291人,违法所得数额15200205.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543761.97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盛永

张海青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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