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上20时到凌晨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组织方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街道**村以“花会”的形式进行赌博,板桩钱为3000-10000元的庄,彭某某从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平

检察官助理:王文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