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涉案人“西瓜”(身份未明,微信号:******)串招被告人彭某某到银行开户办卡租给他使用。彭某某在明知“西瓜”准备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分别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办理储蓄卡(账号:62284101345********、账号:62284101345********)、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办理储蓄卡(账号:62170031000********),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支行开户办理储蓄卡(账号:62179958900********)提供给“西瓜”使用,并将相关农行K宝、建行U盾及账号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西瓜”。期间,因储蓄卡被冻结,彭某某还多次到银行解冻、修改储蓄卡密码供“西瓜”使用,彭某某累计收取“西瓜”支付的酬金5400元。经统计,农行卡号62284101345********流水合计6801558元,农行卡号62284101345********流水合计1901219.5l元,建行卡号62170031000********流水合计935662.12元,中国邮政卡号62179958600********流水合计120元。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