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4********,汉族,初中,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与恋人吴某某因感情纠纷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彭某某取得吴某某2万元现金补偿后,书面承诺断绝往来,不再影响、干扰对方正常生活;但事后,被告人彭某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采用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纠缠吴某某,吴某某未予理睬。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得知吴某某来到龙坪集镇接小孩回县城,便反复给吴某某发短信、打电话要求碰面,遭到拒绝,被告人感到恼怒,便准备好刀和折叠尖刀,欲采用纠缠、恐吓的方式逼迫吴某某与其见面商谈,并于当日下午15时许开始由龙坪集镇到楂树坪集镇一带沿路驾车追踪尾随,伺机作案。当晚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见吴某某乘坐其胞兄吴某、嫂子张某某的车辆将要离开楂树坪,便一路尾随追逐,吴某发现后,不断变换行走路线,欲甩掉被告人的追逐未成,当双方车辆行驶至楂树坪村高楂线“道班”处时,被告人彭某某将吴某驾驶的车辆强行逼停。随后,被告人彭某某手持砍刀气势汹汹的来到吴某车前要强行带离吴某某,吴某某十分恐惧不敢下车,吴云和张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便挥舞菜刀并扬言“要一起去死,剁两个赚一个”,同时掐住张某某的颈部推搡,致其倒地受伤,吴某上前阻止时,彭某某又先后用尖刀和木棍一阵乱挥,致吴某受伤。尔后,强行将吴某某带到自己车上逃离;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始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彭某某出具的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吴某某、吴某、张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崔某某等证人证言;3.建始县广润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建始广润鉴〔2020〕临鉴字第13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示意图;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朝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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