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携带榔头、不锈钢钉子、尖嘴钳等作案工具,先后多次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区,采取用钉子扎破汽车轮胎的方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0余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办处”)“南城水岸”6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路边的车牌号为渝C9****黑色大众牌轿车右后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元。
2. 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南城水岸”13号楼旁的停车场,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AU****黄色众泰牌越野车左后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将被害人黄中明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CG****白色大众牌越野车右前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元。
3. 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南涪路集美江山公交车站,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CK****蓝色五洲龙牌公交车右前轮胎和右后外侧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
4. 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赵家街“麻将人”餐馆外公路边,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川A3****白色奥普牌越野车右前、右后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0元。
5.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恭州酒店地面停车场,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A6****黄色柯斯达牌中型客车左、右前轮和左后、右后外侧的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元。
6.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文峰古街码头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A6****灰色长安牌面包车4个轮胎扎破;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C2****灰色比亚迪牌轿车左前、左后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0元;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A0****黑色吉利牌轿车的4个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0元。
7.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合办处”)濮湖大道“碧桂园”大门对面沙场处,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CK****红色东风牌重载货车的左、右前轮胎和左后、右后外侧轮胎共4个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元。
8. 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文峰古街地下停车场杂物间外,将重庆天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文峰古街物业公司的两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共6个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
9. 2020年4月3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文峰古街地下停车场“盛元裡不夜城”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AG****黑色吉普牌越野车4个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
10. 2020年4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合办处”濮湖大道“碧桂园”大门对面沙场处,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CK****红色东风牌重载货车三桥左外侧轮胎扎破;将一辆明宇牌铲车右前轮胎和左、右后轮胎扎破;将陈某丙停放于该处的李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K****蓝色东风牌自卸卡车左右前轮胎和左后、右后外侧轮胎扎破,共计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60元。
11. 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南办处”文峰古街地下停车场“船老板茶坊”对面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川AY****黑色丰田牌轿车右前、左后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接着又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于该停车场厕所旁的车牌号为渝B1****灰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左、右前轮胎扎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元。
2020年4月5日6时许,文峰古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丙发现彭某某正在作案遂报案,当被告人彭某某行至文峰古街码头处时,公安民警接警而来将其抓获。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重庆天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文峰古街物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悔改保证书、扣押决定书、收据、收条等书证;
2.印有“LAOA”字样的榔头一把、印有“SATA”字样的尖嘴钳一把、不锈钢钉子二十二个等物证;
3. 证人刘某丙、周某某、范某某、杨某某、陈某丁、胡某某、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白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刘某甲、苏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的陈述;
5.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任意毁损他人车辆轮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真诚认罪悔过,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自强
检察官助理:刘 莉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居于重庆市合川区**
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号
2. 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印有
“LAOA”字样的榔头一把、印有“SATA”字样
的尖嘴钳一把、不锈钢钉子二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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