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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彭某甲与彭某乙二人酒后在西平县**小学附近因车辆过路引起双方争吵、发生撕打,并且与彭某乙妻子齐某某及赶来的彭某丙、刘某某相互撕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齐某某、刘某某等五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彭留活、彭某乙、彭某丙、齐某某、刘某某、彭某丁、彭某已、张某甲、杨某某、彭某庚、彭某辛、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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