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3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8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与贺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天心区**街道**路**号伍某某经营的麻将馆(以下简称“伍某某麻将馆”)内因赌博发生口角,后贺方新等人对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两人进行殴打(造成刘某甲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018年7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赌博行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对伍某某提供赌博条件的行为、陈某某的赌博行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对贺某某的赌博行为、殴打彭某某、刘某甲的行为合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两百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找伍某某、贺某某新索要被殴打及被行政拘留的赔偿未遂。
2018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纠集“小某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至伍某某麻将馆内再次索赔未果。之后,被告人彭某某报警称伍某某麻将馆有赌博行为。当晚21时许,民警出警至伍某某麻将馆进行检查,待民警检查完未发现赌博行为离开伍某某麻将馆后,被告人彭某某随即与“小某某”等5人各自手持铁棍、锤子对伍某某麻将馆内的麻将桌进行打砸,造成7张麻将桌损毁。
2018年8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7台麻将机价值人民币7830元。
2018年12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雨花区**大市场**门**银行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伍某某损失人民币11500元;同日,伍某某、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麻将桌照片;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彭某某曾有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3、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被告人彭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伍某某、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彭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89038****;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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