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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乡**街**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4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多次容留妇女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等人在其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苏家湾组临时建造的瓦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共获利1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进云

检察官助理:周文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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