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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QQ”,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租赁一门市,取名为“**洗浴中心”,从开业至2020年4月19日以前,都只为客人提供洗浴服务。因生意不好加上疫情影响,导致生意越来越不好,被告人彭某某遂想通过容留小姐卖淫来赚钱。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先后有3名小姐郑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到其洗浴中心应聘,彭某某与小姐谈好,为客人提供价格分别为498元和598元,内容均包含发生性关系的服务,收益对半分成。2020年4月20日晚,许某某为一名客人提供一次性服务,客人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彭某某498元嫖资。2020年4月21日晚,唐某某、高某甲来到该店,唐某某与小姐刘某某谈好598元的性服务,高某甲与小姐许某某谈好498元的性服务,高某甲与小姐发生完性关系、唐某某正准备与小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门面租赁合同、结账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唐某某、许某某、刘某某、高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容留2名以上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3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散页材料5张、结账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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