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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马祖镇**道**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4年5月1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2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什邡市公安局城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28日被责令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马祖镇**道**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其号牌为川F*****的长安牌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马祖镇**道**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彭某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尿检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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