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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917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6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3011976********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道**号,现住址:咸安区**道**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772033****。2017 年4 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 年7 月24 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某容留并和吸毒人员汪杨某某、周某某、饶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咸安区**城**栋**单元** 室的家中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容留汪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容留汪杨某某和周某某(待查)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 年7 月23 日21 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容留汪杨某某、周某某、饶某某等三人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汪杨某某、周某某、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已租住房间多次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  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吉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772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2张。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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