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单元**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涪陵区**大楼**单元**号房屋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上述房屋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某、熊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上述房屋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上述房屋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某在上述房屋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吸毒现场检测,三人尿液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红君

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2020年86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859840****。

2.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