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村**号。2009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2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所开的位于长沙县**街道范围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易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所开的位于长沙县**街道**楼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所开的位于长沙县**街道广众旅馆沉香亭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易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所开的位于长沙县**街道广众旅馆沉香亭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易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旅馆**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彭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迷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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