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6********,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5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己租住的祁东县玉合街道建兴街天虹超市社区分店五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与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并自己参与吸食。
2018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出租房内容留吴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和刘某甲的尿检经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证人刘某甲、周某某、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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