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彭理彭某某,男,1990年8月10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0727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文化社区学门口18号江西省龙南市**号,居住地江西省龙南市龙南镇犁头咀78号江西省龙南市**镇**号,龙南市矿管局临聘人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理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彭理彭某某多次邀约谢胜谢某某等人到自己位于龙南市商贸**街8**号货仓楼上的住处(以下简称住处)吸食毒品。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彭理彭某某找谢胜谢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了500元冰毒。谢胜谢某某购买回冰毒后,彭理彭某某带谢胜谢某某来到自己的住处,两人在住处的茶几上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彭理彭某某再次找谢胜谢某某帮忙购买了500元冰毒,谢胜谢某某购买回冰毒后,彭理彭某某带谢胜谢某某来到自己的住处,两人在住处的茶几上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傍晚,彭理彭某某和廖舒廖某某两人相约吸食冰毒。彭理彭某某找谢胜谢某某帮忙购买到500元冰毒后,彭理彭某某和廖舒廖某某一起来到自己的住处,两人在住处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彭理彭某某和廖舒廖某某两人再次相约吸食冰毒,彭理彭某某找谢胜谢某某帮忙购买到500元冰毒后,彭理彭某某和廖舒廖某某一起来到自己的住处,两人在住处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明细、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舒廖某某、谢胜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理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理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1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彭理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理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理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彭理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理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理彭某某现羁押在定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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