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汉某某**街道**楼**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7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为湘******现代牌胜达越野车上四次容留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诨名“泡泡”,另案处理)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出资300元,由赵某某联系贩毒人员高某某(己另案处理)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随后彭某某驾驶其车牌为湘******的现代牌胜达越野车载着赵某某、胡某某到**道**路段,三人在彭某某的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出资400元,由赵某某联系贩毒人员高某某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随后彭某某驾驶其车牌为湘******的现代牌胜达越野车载着赵某某、胡某某来到石门桥高速桥下,三人在彭某某的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3、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出资300元、赵某某出资100元,由赵某某联系贩毒人员刘某某(诨名“泡泡”)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随后彭某某驾驶其车牌为湘******的现代牌胜达越野车载着赵某某、胡某某到**道**附近的路边上,三人在彭某某的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4、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出资300元,由赵某某联系贩毒人员刘某某(诨名“泡泡”)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混合物,随后彭某某驾驶其车牌为湘******的现代牌胜达越野车载着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到**道**乡方向公路边上的一个沙场坪上,四人在彭某某的车内采用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湘******购车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彭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青某某、曾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场所,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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