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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和王某某在彭某某位于保靖县**镇**街**巷**号的家中吸食冰毒两次。

2019年5月的一天,向某某联系购买了100元冰毒,后彭某某和向某某在彭某某位于保靖县**镇**街**巷**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彭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宋耀国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家住保靖县**镇**街**巷**号,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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