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大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住龙山县**街道**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与吸毒人员彭某某(小)、田某某、李某某、田某甲、“幺姐”六人在彭某某位于龙山县**街道**路**巷**号的家中电脑房,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田某甲带来的冰毒。
2020年5月,彭某某与李某某在彭某某家中吸食了一次冰毒。
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彭某某与田某甲、“七哥”在彭某某(大)家中将“七哥”带来的冰毒吸食完。
2020年12月6日,彭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2.证人彭某某(小)、李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证言;3.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文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毛发检测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吸毒人员仍三次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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