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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从2019年3月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通过微信与卖淫人员潘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人保持联系,当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嫖娼人员后,再用微信告知上述卖淫人员,然后开车送卖淫人员前往约定地点或其租住的坪地街道**村**号**房进行卖淫,收取嫖资由被告人彭某某与卖淫人员平分。2019年7月1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坪地街道查获卖淫人员李某某、贺某某以及嫖娼人员刘某某、吕某某、黄某某,被告人彭某某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萧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子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小汽车一辆、赃款人民币9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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