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房(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排**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2时20分许,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西段**排**号处置一起警情时,被告人彭某某拒不配合传唤,用脚踹出警辅警、抓挠出警民警,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