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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67********,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镇**市场楼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区分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1日16时,被害人杨某乙挑着一担鸭毛到铜仁市万山区**镇**市场楼上房间去晒,途经被告人彭某甲家门口上楼的楼梯拐角处时,发现楼梯口被人为放置物品堵塞,于是放下鸭毛便拆堵塞物品,被告人彭某甲发现并不允许被害人杨某乙拆,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害人杨某乙用竹竿打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彭某甲便在楼梯边捡了一根木方子打被害人杨某乙,被害人杨某乙见打不赢彭某甲就往楼梯下跑,被告人彭某甲见杨某乙往楼梯下,便用木方子砸杨某乙,木方子碰到楼梯处后前面一端被砸破,随后被告人彭某甲捡起砸下去的木方子追打被害人杨某乙,被害人杨某乙在跑至**镇**市场**摊位边上拿起捞鱼的渔网往前面跑,被告人彭某甲拿起木方子在后面追,当被害人杨某乙跑至农贸市场销售鸭子的摊位旁边坝子时,被告人彭某甲用木方子打被害人杨某乙,被害人杨某乙右手拿起渔网还击,双方在对打中,杨某乙的右前臂中下段被被告人彭某甲用木方子打伤致右桡骨中下段骨折,随后被害人杨某乙就朝前面跑。这时万山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经铜仁市万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乙右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2019年10月9日08时许,铜仁市万山区城管大队在铜仁市万山区**镇**房**市场**摊位时,发现被告人彭某甲在农贸市场楼梯口卖菜,城管队员便叫彭某甲将菜拿到农贸市场里面卖,彭某甲就把菜搬到农贸市场阶梯处卖,城管队员就又叫彭某甲把菜搬到农贸市场里面,彭某甲不听命令继续在农贸市场阶梯处卖菜,城管队员宁某某就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彭某甲看见城管队员宁某某在录像,就在农贸市场阶梯处捡了一块砖头向城管队员宁某某冲打过去,城管队员姚某某见彭某甲持砖头冲打同事宁某某,便上前用右手挡,砖头就打在姚某某右手臂上被弹开,砖头弹开后就砸宁某某胸口,城管队员姚某某与吴某乙就立即上前制止彭某甲,但被彭某甲挣脱,彭某甲挣脱后就冲向宁某某并从宁某某手中抢夺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就被彭某甲就抢到了手中,城管队员宁某某、姚某某、吴某乙见执法记录仪被彭某甲抢了便上前把执法记录仪从彭某甲手中夺回来,彭某甲见城管队员上来就把执法记录仪丢在在卖粉摊贩的摊位上,城管队员宁某某就去把执法记录仪捡起来对着彭某甲录像,彭某甲见城管队员宁某某又在录像,又在阶梯处捡了一块砖头冲向城管队员宁某某,城管队员姚某某与吴某乙就立即上前制止彭某甲,彭某甲一只手用拳头打在姚某某的肩膀上,另一只手拿着砖头顶吴某乙的肚子,姚某某与吴某乙在制止彭某甲时彭某甲挣扎就倒在了阶梯上,旁边的老百姓就喊城管打人,姚某某与吴某乙就没有制止彭某甲,彭某甲从阶梯上起来后跑到人行道的花坛边两只手捡了两块石头准备砸宁某某,吴某乙见后,便上前把两块石头从彭某甲手中缴了丢在了地上,这时万山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木方一根;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工作证、劳务合同复印件、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刘某某、胡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向某某、杨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吴某乙、宁某某、姚某某、杨某丙、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铜仁市万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住铜仁市万山区**镇**市场。联系方式:1**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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