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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7时许,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民警付某某、孟某某等人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彭某某家中,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彭某某拒绝配合传唤工作,并用胳膊勒住欲对其进行强制传唤的执法民警付某某的脖子,致使民警付某某呼吸受阻,妨害了民警正常执行职务。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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