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84********,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判处拘役4个月,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0时27分许,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孙某某、何某某,永昌派出所民警温某某、刘某某接县局指令到**镇**路“**烧烤”店外处警。被告人彭某某在现场因不满民警处理方式,与民警发生争吵,并用脚踢踹刘某某的胸部,随后即被现场民警控制,后被家属带回醒酒。案发后次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前往办案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频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138901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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