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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快餐店对开路段,遇到被害人民警苏某某、辅警陈某某、梁某某等人在此处设卡执勤。彭某某被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因驾驶无证,担心被处罚,于是加速向前行驶。彭某某撞到前方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后,弃车逃跑去到顺德区**镇**花园地下车库。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追至该处后,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彭某某接受调查。彭某某拒绝配合,并捡起一块凳脚五金件挥击反抗,导致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受伤(均未达轻微伤)。后苏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制服彭某某,扣押凳脚五金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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