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18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钱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单元**号暂住地,因邻居所反映该屋内有异常气味,房东要求进屋检查,被告人彭某某拒绝,后房东报警。民警接110出警,随同房东进屋查看时,被告人彭某某突然打掉辅警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后又抓挠民警赵某某手臂,致赵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暴力行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单元**号。

2.预审卷3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5.随案移送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