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彭**,别名: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涉嫌失火罪一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彭**因清理稻田内的杂草和芦苇,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和芦苇后不慎引发**县**镇**村***山坡失火。经**县林业局进行林业技术鉴定:**县**镇**村***山坡过火面积为33亩;因过火范围的树木未经过一个生长周期,故本次森林过火造成的树木损失暂不能确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彭**的供述;
3、**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彭**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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