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住东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森林公安局东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在东川区**街道**村**组**队处林区内使用电焊焊接供水管道,因焊渣掉落在干草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合计5.974公顷,其中:有林地0.017公顷;灌木林地5.606公顷;未成林地0.35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邵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书、资质、资格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电焊作业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19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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