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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19日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去到本市东莞市寮步镇**社区**区**栋**东莞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彭某某以与被害人曾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车十天,租金2600元,押金5000元,租赁该公司一辆车牌浙GB1****宝马小车(A099J21********,车辆识别代号:WBA1A3108********,约价值165000元)。期间,彭某某多次联系曾某某继租该车,缴交租金,最后一次租期至2017年5月24日,后彭将该车交给“阿勇”(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到期那天,曾某某联系彭某某还车,未果。次日,曾某某通过GPS定位彭某某所租的小车停放虎门镇一汽修厂,于是与朋友驾车去到该汽修厂,并发现员工与几名男子在拆卸浙GB1****宝马小车的GPS,便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几名男子驾车强行离开,曾某某拦截时被对方撞伤,曾马上报警。

2020年4月22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虎门镇**社区**巷**号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参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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