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15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受一名叫“泰某某”男子的委托,冒充“彭**”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湾的租车行,使用伪造的“彭**”身份证、驾驶证从被害人处租赁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牌为云******)。后伙同“泰某某”等人将租赁的车辆开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次日将车出售。经鉴定,被骗丰田普拉多鉴定价308450元。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被骗车辆未查获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被骗车辆未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7页(鉴定意见书及告知)光盘9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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