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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GX****号牌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海滨大道喜来登酒店对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4.97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233****。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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