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随县**镇**村亲戚王某某家吃午饭,席间彭某某饮了一瓶啤酒。饭后15时30分许,彭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28省道74KM处(随县境内)时,被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殷店镇中心卫生院提取其体内血液样本并封存送检,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基本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对彭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照片、涉案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尿液提取吸毒检测8张、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彭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对彭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官助理:彭俊轩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