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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望城区***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物流园前地段时,与甘某某驾驶的京******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湘******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85.4毫克/100毫升。望[2019]第010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甘某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长公物鉴(理化)字[2018]2641、2642号检验报告、望[2019]第010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复字结论〔20191第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73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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