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长沙**巴士职工,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社区**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村附近的“**”饭店吃晚饭,期间喝了三瓶啤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随后带领被告人彭某某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11月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2634号检验报告书显示,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