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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湘A5****小车途径双峰县和森大道人社局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彭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182.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21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7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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