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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6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浙JR1****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牧西村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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